问:每个人都有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吗?答:是的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二章第五十二条指出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。”
问:每个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?答:只要年满十八周岁,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有权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二章第三十四条指出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财产状况、居住期限,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。”第二章第五十二条指出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。
问:在异地参加诉讼的时候听不懂怎么办?答:法院应当为其提供翻译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》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。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,应当为他们翻译。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,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,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、布告和其他文件
问:56民族是否平等?答:56各民族一律平等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一章第四条指出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。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,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、团结、互助关系。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,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;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,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发展;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,都有保持或者改革...
问:民族团结的“五个互相”是什么?答:互相信任,互相尊重,互相学习,互相帮助,互相谅解。法律依据: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》第三十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各族公民应当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爱疆、团结奉献、勤劳互助、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。各族公民应当相互了解、相互尊重、相互包容、相互欣赏、相互学习、相互帮助,同呼吸、共命运、心连心
问:为什么要推进国家通用语言的普及运用?答: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,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,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、共同繁荣发展,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。法律依据: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》第二十六条 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,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,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。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以及公...
问:有人出版带有民族歧视的作品,是否是违法的?答:是违法的,触犯刑法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条 【出版歧视、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】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、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,情节恶劣,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责任人员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
问:有人故意煽动民族仇恨、有民族歧视的看法会被处罚吗?刑法答:会被处于刑事处罚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九条 【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罪】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